為何著作權法一味偏向著作權人而限制「公共領域」範圍
作者:章忠信
1246◎著作權法一再增加著作權人所能享有權利,也一再延長其著作權期間,如同在「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圈地為王的作法,對公眾並不公平,為何立法者並未考慮公眾的利益,一味偏向著作權人,限制了「公共領域」範圍?
將著作權法對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擴大,比擬為美國西部蠻荒開拓時期的圈地作法,固有此一說,但基本上此一問題已在著作權法另一原則中處理了,即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揭示,著作權法保護「表達(expression)」,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idea)」,所以,著作人可以圈住「表達」,卻圈不住「觀念」。著作權人對於「表達」與「觀念」都投下心力,有時是無中生有,有所創見,,圈地卻是把原本不屬於自己的有體物,納入自己的所有權範圍,二者並不相同。圈地有其時代義意與目的,如今已不再可能。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類別一再擴大,是因為科技發展後,創作媒介與利用方式不斷隨之增加,人類智慧成果附著及商品化的價值日漸提升,必須以法律保護始為公平。如果創作不能賣錢,著作權也無存在意義。
著作權保護增加的同時,其實公共所有領域也有隨同增加,利如網路誕生後,著作權人有了公開傳輸權,卻不能禁止他人鏈結。創作經其放上網路,任何人都可以瀏覽。人的生命不斷延長,接觸著作的機會也就更多、更久,所以著作權保護期間也應立法跟著延長。我們固然看到著作權法中,權利的增加與延長,但公共領域的增加與擴大,卻早就隱然存在,不待法律規定即持續外延,只是我們沒有感覺到而已。
傳統媒體與發行管道雖更集中壟斷,網路卻使每一個人更方便地表達意見,搜尋資訊,打破及脫出傳統媒體的壟斷桎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