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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文章作成PPT檔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282◎A教授將B教授的文章,作成POWER POINT進行授課使用,是否會侵害到B教授的著作權?這是重製還是改作的行為?若A教授在POWER POINT中又加入自己的意見,法律認定上會有不同的結果嗎?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又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B教授完成文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他可以禁止別人「重製」或「改作」他的文章,但不能禁止別人用自己的文筆,闡述他文章所要傳達的「觀念」,這是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的重要原則。

A教授將B教授的文章作成POWER POINT授課,若僅是利用到B教授文章中所傳達的「觀念」,沒有用到B教授文章的「表達」部分。也就是說,A教授以自己的文字,「表達」B教授文章所要傳達的「觀念」,而沒有重述B教授文章中的文字,這是「觀念」的引用,不是「表達」的引用,並不涉及著作權法所定利用著作的議題。

若A教授將B教授的文章作成POWER POINT授課,是利用到B教授文章中的「表達」部分,可能會有「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則這時要討論有沒有合於第五十二條的情形。一般而言,對於在課堂上授課目的之利用,要採比較寬的認定。如果又有自己的意見加入,則成立合理使用的機會就大增。

關於A教授有沒有註明是出自B教授的文章,其結果可以分兩方面討論。如果是「觀念」的引用,而不是「表達」的引用,因為並不涉及著作權法所定利用著作的議題,則沒有註明出處,僅是違反學術倫理,沒有違反著作權法,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若是涉及「重製」或「改作」的行為,則沒有註明出處,除了違反學術倫理,還會構成違反第六十四條必須註明出處的規定,會有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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