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掛名學生的著作有損學生的姓名表示權嗎?
作者:章忠信
1333◎老師掛名學生的著作,學生也還是著作人,這對學生的姓名表示權並沒有損害,為何不可以?
創作是事實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允許對於誰是著作人作約定,否則非創作之人不能成為著作人,充其量僅能受讓著作財產權而已。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謂「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老師與學生應該不是第十一條的雇主與員工關係,也不會是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關係,至於第十三條的推定為著作人,也可以證明老師沒有參與創作的事實推翻。所以,老師若沒有參與創作,當然不會是著作人,不會因為學生同意把老師列為共同著作人,老師就真的成為著作人。不是著作人的老師,掛名為共同著作人,是侵害真正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如果學生事前或事後同意,只能說學生不可以反悔主張老師侵害,但應該還是可以要求修改具名,以自己為惟一的著作人。一篇文章到底是一人獨立著作,還是二人共同著作,在法律上與學術上都有不同意義,不能說真正著作人的學生仍然列名為著作人,就無損於學生的姓名表示權。 所以說,姓名表示權專屬於真正著作人,他可以主張排除非共同著作人之人與其一同列名在自己的著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