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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數位學習資料上網的著作權保證條款應如何規範?

作者:章忠信
1357◎學校進行數位學習資料上網時,要求老師填具的上網申請書上,如果關於著作權保證的條款為「茲保證所附資料由本人或學校享有著作權,未使用他人著作」,是否洽當?

一般所出具的著作權保證書應該是註明:「茲保證本人享有上述課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情事,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 不過,這樣的要求,在本案並不適用,也會嚇跑一堆人,沒人敢簽署。蓋教師所完成的多媒體教材,理論上,不問是專任還是兼任,都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係以教師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享有,前述的保證反而使教師誤以為自己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要教師明文保證自己沒有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情事,還要自負法律責任,在教師的教材可能有引用不少現成資料的情形下,更會引起疑慮。

比較中性且緩和的用詞,可以試擬如下:「茲聲明上述課程資料為本人所製作,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不涉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議題,不強調保證責任,應該較能被接受,也不會產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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