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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廠商可以轉賣未通過驗收的著作權商品嗎?

作者:章忠信
1358◎日前委託廠商製作公司的著作權商品,因為品質低劣,沒有驗收通過,聽說廠商想將這批貨低價轉賣,我們公司是否可以禁止?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的保護,在第二十二條的重製權之外,更於第二十八條之一補充以散布權,意思是說,著作權法除了禁止盜版,還要進一步禁止盜版的流通,或是正版被非法的流通。

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這是著作人所享有的散布權。至於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已進入市場流通的著作權商品,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著作權人的散布權對於這些商品,在同意流通後就耗盡了,不可以再禁止這些著作權商品的繼續流通,以此來平衡著作才產權人與物權所有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在著作權商品還沒有被釋入市場以前,要保護著作財產權,一旦著作權商品被釋入市場,著作財產權人已經取得對價,就要轉而保護著作權商品的所有人,要讓著作權商品的所有人自由轉讓這些商品。

著作權人委製的著作權商品因品質不佳,驗收不成,這些產品雖不是盜版品,所有權也還在承製廠商的手上,但因為著作權人沒有同意流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要強於物權的保護,承製的廠商也是不可以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自行流通,否則就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有些企業對於OEM廠商會約定未通過驗收的製成品要銷燬,不可以外流,否則會構成違約,其實這僅是附帶的提醒,縱使未作這樣的約定,任意外流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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