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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盜版軟體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368◎買盜版軟體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安裝盜版時輸入破解序號,是不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安裝盜版軟體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

購買盜版品,沒有涉及著作權的行為,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買了盜版軟體後,將其灌入電腦,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處罰。

若是由電腦公司的人,以買硬體送軟體的方式,先將盜版軟體灌入電腦硬體賣出,是電腦公司的人侵害重製權,顧客沒有盜版,不必負責。

若顧客使用電腦公司灌入盜版軟體的電腦於營業之使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可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罰。

如果電腦公司的人是在顧客授意下,灌入盜版軟體,則顧客是侵害重製權的教唆犯,電腦公司的人是侵害重製權的正犯。

在安裝盜版軟體過程中,非法"破解"或"輸入"軟體序號,並不違法,僅是其後續的重製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

提供"破解"或"輸入"軟體序號的資訊或幫忙破解,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是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可依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款處罰,並依第九十條之三負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僅禁止規避或破解限制或禁止「進入」的行為,並不禁止規避或破解限制或禁止「利用」的行為。為使用盜版軟體而"破解"或"輸入"軟體序號,以便灌入電腦硬體,是規避或破解限制或禁止「利用」的行為,不在著作權法禁止範圍,著作權法僅論究行為人在規避或破解限制或禁止「利用」的行為後,其重製是否合理使用,故不必以法律在前面禁止或限制規避或破解限制或禁止「利用」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僅禁止「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並不禁止自己規避或破解限制或禁止「利用」的行為。

著作利用情形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基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前所述,購買盜版品,沒有涉及著作權的行為,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買了盜版軟體後,必須將其灌入電腦,才能使用,則此一灌入電腦硬體的行為,會構成侵害重製權,可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處罰。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將盜版軟體灌入電腦硬體使用,不必買合法軟體,已造成合法市場的替代,應該沒有合理使用空間,至於著作權人是否能進入私人領域,落實取締侵害,則是舉證難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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