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101大樓作成明信片是否侵權?
作者:章忠信
1387◎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禁止「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拍攝101大樓的照片,作成明信片並銷售,會侵害101大樓的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在八十一年修法以前,只以「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著作」保護「建築設計圖」。八十一年修法,才正式將「建築著作」納入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類別之一。
在著作權主管機關所訂的「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於第二點之(九)之「建築著作」定義,明定「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由於建築著作之真正價值在於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及建築物本身,因此,重製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及建築物,都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重製」之定義。除此之外,該款後段並將「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納入「重製」之定義,屬於「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範圍。
以攝影機拍照、以錄影機錄影,或是以筆畫寫生,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不過,一棟建築物蓋在開放空間,很難想像要對這樣的建築著作拍照、錄影或寫生,還要再經過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同意,都要構成侵害建築著作之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依據上開合理使用的條文規定,建築著作除不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這是因為建築著作原本就對外公開呈現,非可匿而不顯,很容易成為公眾拍攝、繪畫或以其他方式重製之對像,而著作權法對於建築著作之保護,主要在於建築著作本身之建築物、建築圖或建築模型,對於呈現在公眾出入場所之建築著作,應讓公眾有更寬廣之自由利用空間,所以,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都應該允許是合理使用,不必再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101大樓是建築著作,拍攝101大樓,是以攝影方式重製建築著作的行為,即使是作成明信片販售,因不在第五十八條所列不得為之的範圍內,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不僅如此,該攝影因具創作性,可以主張以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101大樓業主認為該攝影著作品質極佳,希望使用於網站或其他文宣上,反而要經拍攝者之授權。
此外,尚應注意,101大樓也取得商標註冊,是受商標法保護的立體商標及平面商標,在使用101大樓的照片時,要注意商標法之議題。不過,商標法只保護商標之使用,如果使用101大樓的照片,並不是以101大樓作為行銷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商標使用,商標權人並無權禁止。例如,單純拍攝101大樓的照片,作為到此一遊之打卡;或將101大樓的照片,作為建案廣告,以顯示該建案與101大樓的距離,而不是主打屬於101大樓所推出之相關建案;或是拍攝台北美景而將101大樓入鏡等等,都可以主張商標法之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