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引用資料的著作權侵害?
作者:章忠信
1421◎A將自己的攝影授權B公司製作網路教材,C自B公司網站下載該照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由於B公司未標示該照片攝影者姓名,C僅註明是引用自B公司網站。A後來對C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認為侵害其「重製權」、「姓名表示權」與「公開傳輸權」,A既已授權他人使用照片,又對間接使用的C主張權利,是否有理?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財產權人願意非專屬授權給被授權人利用,是對於被授權人有某些信賴,至於對於其他人,是不是有相同的信賴,則不一定,必須一一評斷,所以,被授權人若要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要再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A僅將攝影授權B公司製作網路教材,沒有授權給C,也沒有同意B公司可以再轉授權,C當然不能自該網站下載該攝影,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使用,除非A是專屬授權給B公司,否則可以對C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指其侵犯「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至於B公司對該作品未標示攝影者姓名,因此C在來源出處部分僅標示該網站名稱,著作權法第16條第3項:「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在使用他人著作時,若其來源未標示著作人,是一般使用情形,致使自己未標示著作人姓名,應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如果慣例上應標明著作人姓名,則不會因為引用處未標明著作人姓名,自己也沒有責任,此一情形因無故意,應無刑事責任,但民事上還是會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