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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的電腦遊戲軟體為何要買公播版?

作者:章忠信
1427◎網咖的電腦遊戲軟體不是由消費者個人使用,為何要買公播版?很多軟體業者將熱門的和不熱門的電腦遊戲軟體綁在一起賣給網咖業者,這樣公平嗎?

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網咖消費者對於網咖而言,是不特定之多數人,應屬該定義所稱「公眾」之範圍。網咖若在主機裝置軟體,供內部使用者下載至各部電腦連線使用,在主機裝置軟體會構成重製行為,供機構內使用者下載至各部電腦使用,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都應經授權。取得一套軟體裝於機構內之主機,與購置多套軟體裝置於每部電腦,使用方式與數量不同,應該分別授權或支付不同對價,否則就易發生侵害情事。

網咖使用的遊戲軟體,是透過授權,而非購買軟體,著作權人是以使用數量為授權金收取之基礎,他們認為不是個人私下使用,而是給多人使用的營利使用,故推出所謂公播版。

著作權人將熱門與不熱門各種軟體一起搭售,強迫網咖接受,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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