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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圖書館內影印書籍可以印多少?

作者:章忠信
1435◎圖書館或個人可以基於合理使用,影印他人著作,在法律上有差別嗎?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稱「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是指一期只能印一篇著作,還是每個單篇可以各印一份?若每天印「一份」不同篇的「單篇文章」,是不是只要是自己要研讀的,不要全本影印就可以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圖書館為讀者影印雜誌或書籍,限於供其個人研究之要求,並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至於讀者個人自己影印方面,是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除了圖書館為讀者影印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外,其他影印書籍之一部分到底多少才是合理,情形各自不同,無法預先量化,其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一般而言,不超過一本書的一個章節或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二者中之最少者為限,應該都還算是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5年間,曾經嘗試協議「圖書館合理影印範圍」及「學校授課需要合理影印範圍」,最後並未成功。當時著作權人團體可以接受的圖書館影印書籍範圍是十分之一,可惜這項努力因為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方均有疑慮而失敗。

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少見明文規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數量,目前手上看到的是澳洲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的reasonable portion之定義,明定「不超過一本書的一個章節或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二者中之最少者為限」(b) in a case where the work is divided into chapters exceed, in the aggregate, 10% of the number of pages in that edition but contain only the whole or part of a single chapter of the work.此或許可以參考。

所謂「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是指一期只能印一篇著作,若每天印「一份」不同篇的「單篇文章」,最後等於是印了整本雜誌,或是整本的大部分,已經構成市場替代,就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

當然,有人會質疑,誰會知道讀者是印一篇,還是積少成多為印一本,這是實務執行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允許一定範圍的重製,至於超過合理範圍的重製,一旦被查獲,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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