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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公播」是不是找九太公司就可以解決問題?

作者:章忠信
1492◎「二次公播」是不是找九太公司就可以解決問題?

「二次公播」不是法律用語,真正的意思是對公眾公開的場所,例如旅館、醫院、餐廳、百貨公司、大賣場等,接收廣播電視節目之後,再轉播給消費者觀賞。依據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規定,這些場所經營者應該取得節目(視聽著作)、音樂及錄音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九太科技公司僅有權處理節目(視聽著作)之授權業務,音樂及錄音方面,則要另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目前多是透過各類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發生爭議的是,業者要分別與所有七家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授權,付多次錢後,還會有沒有加入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出面要求付費,更加上未經授權利用著作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後,會有刑責,造成利用之業者認為被剝削卻又無法安心經營事業。

這個問題要解決,應該是以商業機制或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檢警調查機關不要輕易介入,因為這些著作的利用不是盜版行為,而是應該如何付費的問題。合理的解決方法,應該是利用人就所利用的著作,一次支付應付的費用,就不再有侵害責任,至於這筆費用該如何分配,是所有權利人間自己該處理的問題,而不是如目前各方權利人一次又一次地向利用人要錢。公權力不該被利用來作為壓迫利用人支付不合理使用報酬的工具,私權應由私人自己保護,只有在利用人惡意侵害而無意付費之情形下,才須公權力落實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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