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影印店可否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代客影印?

作者:章忠信
1503◎影印店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代客影印,或是提供由客人投幣自助影印設備,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別人的合理使用,自己去參與,不表示也可以是合理使用而免責。

個人學習少量影印書籍的合理使用空間,主要在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該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般人多不會自備影印機,所以依第五十一條的影印行為,多是在圖書館中進行。

關於合理使用,在我國著作權法有例示規定及概括規定。前者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的各種例示,後者在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其他合理使用」。從而,雖然第五十一條的個人合理使用規定,僅能「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重製,但個人利用的影印行為,縱使不是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重製,只要不超過「合理範圍」,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並非不得透過便利商店或一般影印店,重點在於影印的結果,是否在「合理範圍」內。關於是否在「合理範圍」,須從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四項基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個人可以用影印店的影印機,在合理範圍內,合法地影印他人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但影印店不是慈善事業,不管是代客影印,還是提供影印機讓個人自己投幣影印,都是有營利的行為,影印店這種利用個人的合理使用影印,進行營利目的的情形,應該不能也認為是合理的,但若個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則代客影印或提供投幣影印機的影印店,似乎也不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正犯或是幫助犯。不過,在解釋上,也許可以這麼看,雖然個人是合理使用,但影印店是營利行為,代客影印是直接重製,提供影印機讓個人自己投幣影印是間接重製,對影印店都不屬於合理使用,應依第三十七條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