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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攝影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作者:章忠信
1518◎若有質疑他人未經授權對自己偷拍,可否要求檢視拍攝者之拍攝設備,以供確認?是否只要有未經授權之拍攝,就算侵害肖像權,不必一定要公開?若在公開場合拍攝景物,偶然將他人入鏡,是不是就算侵害肖像權?若拍攝他人參賽得獎,被拍攝者得否主張權利?

被拍攝者有肖像權,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同意,拍攝及利用其肖像,而拍攝者亦有隱私權存在,有權不使他人知悉其拍攝之對象與內容。如何在被拍攝者之肖像權與拍攝者之隱私權間達到均衡,確實必須審慎為之。被拍攝者可否質疑已被拍攝,要求檢視拍攝者之拍攝內容?被拍攝者質疑拍攝者侵害其肖像權,但亦不得藉此侵害拍攝者之隱私權,要求檢視拍攝者之所有拍攝內容。平衡的作法,似可要求不得未經同意,對自己拍攝,並不得將拍攝照片作公開利用。

對於非公眾人物之拍攝,尤其是特寫拍攝,縱使未公開使用,很容易被認定係侵害肖像權,但未作公開使用,就難以證明有侵害之事實。會產生侵害肖像權之爭執,通常不僅是單純拍攝,更因為是有進一步之公開使用。

在公開場合拍攝,偶然情形下將他人入鏡,應不致於構成侵害肖像權,但若已達可資辨別確認被拍攝者身分,且以特寫方式為之,就有構成侵害肖像權之危險。

拍攝者進行之特寫拍攝,如將作公開之使用,宜先說明拍攝目的,獲得首肯後為之,就可避免事後被拍攝者出面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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