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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製作PPT教材的授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538◎我為了授課方便,引用300頁中的11頁書籍之範例,製作PPT教材,經與出版社洽談授權,他們說要我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的費率付錢。我是為教學使用,可以註明出處就好,而不必付費嗎?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第二項準用第四十四條但書的結果,如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不得重製。學校老師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會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被允許可以註明出處,重製他人著作。

老師為自己課堂上的授課方便,引用300頁中的11頁書籍之範例,製作PPT教材,僅在自己教室內上課講解使用,沒有傳送給學生,也沒有再上網或對外散布,因為不會導致學生不必再買書,沒有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可以主張合於第四十六條的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

如果老師除了自己使用,還送給學生,甚至上網或銷售,已造成市場替代效果,很難被認為是合理使用,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是註明出處就可以解決問題。至於出版商所稱學校教師於製作個人教材PPT時,需依智慧局之規定引用付費,有一些不精確。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此一法定授權制所指的「教科用書」,並不包括各級學校或老師自己編訂的教材,所以,87年時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目前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並不適用。出版社應是指比照該報酬率的標準付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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