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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該改編音樂演出的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567◎某樂團委託我們工作室將流行的偶像劇主題曲改編成演奏曲,以便公開演奏。我們完成後,在演出前才發現好像沒有與偶像劇主題曲的著作權人談過授權,該如何是好,可以先演奏再說嗎?若僅做公演而不再錄製銷售,是否較無問題?到底誰該負責呢?該樂團過去也曾有類似演奏情形,有時僅是與著作權人打聲招呼,似乎也沒事,我們可以不管嗎?

本案是先就音樂著作進行改作,再加以公開演出的情形,即使僅作公演,不進一步將公演錄製銷售,改作與公開演出還是都應獲得授權。本案既是樂團委託,除非事前有約定由你們工作室負責洽談授權,否則樂團也要一起承擔授權事宜的成本與風險,所以責任未必在你們工作室,雙方應一起努力解決此一困難,可能樂團要負最後責任,否則其演出會有侵權責任,還是要由樂團去面對最後之風險。

這些行為都是先作改作再加以公開演出的情形,沒有發生問題的原因可能是雙方都說清楚了,所以都在授權範圍內,也可能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都沒弄清楚,後面這情形比較危險,不清不楚的結果其實對利用人比較不利,萬一有一天著作權人忽然弄清楚,要求付更多的錢,利用人利用在即,或是已經完成利用,要再談授權費用就很辛苦。所以,事前約定清楚很重要,想混著過去,就會潛藏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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