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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是從公開發行日起算保護期間嗎?

作者:章忠信
1580◎電影片是從公開發行日起算保護期間嗎?1895年第一次商業播映的「火車進站」是否可以自由利用?

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第二項則規定,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電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自「公開發表」之日起算,不是自「公開發行」之日起算。

「公開發表」與「公開發行」並不相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四款對於二者之定義,「公開發表」,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而「發行」則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單純在一處公眾聚集之場所播放電影,是「公開發表」之行為,但並沒有「發行」,必須是拷備成很多份,分散到各地方播放,才會符合「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之定義,達到「發行」之結果。

依所述事實之「火車進站」電影片於1895年12月28日於法國咖啡廳地下室作商業放映,被公認史上第一部放映的電影。不管該影片最後有沒有拷備成很多份,分散到各地方播放,都已超過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應該是屬於公共所有,不再享有著作權,可以自由利用,但應該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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