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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擔任教授助理編製數位教材之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581◎學生擔任教授助理,幫忙編製學校要求的數位教材,老師提供文字稿,經學生上網蒐集影音資料,編製完成交案。萬一後來有人出面主張這些影音資料的著作權,該誰負責,有沒有較好的解決之道?這與學生在影片後有無掛名剪輯有關連嗎?

未經授權,不得任意使用他人著作,若生侵害情事,要由實際侵害之人負責,至於誰是侵害之人,要依證據認定。本案若製作內容有教授及學生所提供,而其屬於他人之作品,應由提供之人負責任,通常,著作權人會以教授為目標,而不是學生,因為這是教授的案子,學生僅是助理。

若製作之結果僅供課堂上使用,沒有上網散布,也許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若有對課堂以外散布,就難以主張是合理使用。侵害著作權是由實際行為人來負責,只是著作權人一般都會先以較有能力者為目標。

在本案,教授只給文字資料,但影片等其他資料都是學生自己下載的,除非能證明是教授指示學生上網抓取資料,否則教授可以不負責任。相對地,即使能證明是教授指示學生上網抓取資料,學生也須負責,因為上網抓資料轉用,是侵害行為,學生知情竟而為之,不可能免責。

學生在影片後掛名剪輯,只是容易確認及追索責任,即使不掛名,若有其他證明,還是可以追索。本案既是指導老師的專案,若有侵害著作權責任發生,指導老師應該也不易免除侵害責任,至少是會有民事或行政責任的。

本案作品若是單純在課堂上使用,可以視使用著作的多寡是否在合理範圍內,主張是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合理使用,若是上網讓所有人都可以接觸或下載,合理使用度就較低。如果放在只有修習該課堂的學生以密碼才可以看見內容的網站,且影片只是能夠在上面播映,無法下載下來,學期結束就無法再接觸,則等同於課堂內之使用,就可以屬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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