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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製作公仔之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612◎依客戶畫的圖稿,代工製作公仔,可否將公仔拍成照片,用在自己的書或網頁上?若是自己畫的圖稿,製作公仔後,著作權通通賣給客戶,使用上會有不同嗎?拿線上遊戲的人物圖片製作成ㄧ模一樣的實體,若再照相後,利用這些作品,也會有問題嗎?

依圖稿製作實體公仔,再將公仔拍成照片,這項平面轉立體、立體轉平面的行為,都涉及圖稿的重製,應經圖稿的著作權人授權。雖然,將公仔拍成照片,可以單獨取得照片的著作權,但因為照片內的公仔屬於他人著作,在使用公仔照片時,還是要徵得公仔圖稿之著作權人之授權。

在本案,依客戶提供之圖稿製作實體公仔,再進行拍攝成照片,利用該照片或與圖稿併列,一起使用時,應取得客戶的授權。不過,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僅是要顯示自己承製的能力,以小圖方式呈現在公司網站或型錄上,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若圖稿是自己設計的,但完成圖稿後著作權轉讓給客戶,其對於公仔圖稿、照片等之利用,也是有上述原則的適用。

拿線上遊戲的人物圖片製作成ㄧ模一樣的實體或進一步照相,利用這些作品,也是要取得線上遊戲著作權人之授權。即使是Q版化,也一樣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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