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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整理照片或影片檔案使用背景音樂的疑義?

作者:章忠信
1634◎使用音樂作為背景,以收費方式替別人整理照片或影片檔案,要取得授權嗎?若要求對方單純做私人收藏,不要公開使用,是不是就不必為他的公開利用負責?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新人們為了在結婚典禮上播放成長與結識過程照片或影片,以他人的音樂為背景音樂,在重製權方面,可以主張上開條文的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由於來參加婚宴的都是親朋好友,屬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的「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算是「公眾」,在自己家人婚禮上播放照片或影片所使用的背景音樂,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演出」,也不必獲得授權。

然而,若是由婚禮顧問公司為新人企畫,使用音樂製作前面所說的照片或影片,並在婚禮上播放,由於是婚禮顧問公司的營業服務項目,不是新人個人自己的利用,來參加婚禮的人也不是婚禮顧問公司的「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這些「重製」及「公開演出」,婚禮顧問公司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一般人整理個人自己的旅遊、生日、畢業等其他喜慶活動照片或影片,使用音樂作為背景,純作私人觀賞,也可以主張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但若是上網公開,則不是合理使用,所涉及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都應獲得授權;若是為他人製作這些活動照片或影片,使用音樂作為背景,不是製作者自己個人的利用,不管有無收費,都應取得「重製」的授權。至於這些成果的公開利用,是否應獲得授權,則要視使用人的使用狀況而定,且應由利用的人自己負責,不是由重製的人負責,例如,前述的婚禮顧問公司所完成的照片或影片,若是由新人家族自己在婚禮上播放,不是「公開演出」,不必取得授權;婚禮顧問公司在婚禮上播放,就是「公開演出」,應該取得授權;他人代為整理完成的照片或影片,放到網路上的人要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在自己的親朋聚會中播放,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公開演出」,不必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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