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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雕塑複製縮小版或平面圖,是否要經授權?

作者:章忠信
1642◎將雕塑家於戶外雕塑以塑膠材質複製成縮小版之裝飾品,或繪製成平面圖案,印在筆盒上行銷,是否要經雕塑家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戶外長期擺設之雕塑,除了上述四種利用方式必須取得授權之外,其他利用之情形得主張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將雕塑家於戶外長期展示的雕塑,以塑膠材質複製成縮小版之裝飾品,屬於第二款之重製,若進一步販售,也可認定是合於第四款之重製,均應獲得授權。若該雕塑非屬於戶外長期展示之物,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規定,除另合於其他合理使用規定外,其複製亦應獲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所稱「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僅限「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其雖沒有限制如何重製該美術著作重製物,但從立法目的而言,應係指禁止將美術著作「原樣重製」後加以販售,而不包括其他「具創作性之重製」。將雕塑家之戶外立體雕塑繪製成平面圖案,印在筆盒上行銷,雖然該平面圖案可增益筆盒之銷售,但其銷售重點在筆盒,而非該平面圖案,故其重製非「專門以販賣立體雕塑之平面圖案為目的」,並不符合第五十八條第四款,故得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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