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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書與出版社的關係如何?

作者:章忠信
1645◎作者完成著作後,出資請出版社代為編輯、排版、印刷,除標示作者為著作人外,並以出版社名義出版,此一合作關係是否為著作權法十二條的出資聘人關係,還是應適用其他法律關係?

著作權法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通常是出版社出資請作者完成作品,出版發行,少見由作者出資聘請出版社完成著作。本案作者完成著作後,出資請出版社代為編輯、排版、印刷,此一「編輯、排版、印刷」,並非著作權法之創作,所稱的「編輯」,是指版面的編排、校對,屬於「勞力」成分,與著作權法第七條之「編輯著作」之「編輯」,係指「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之「勞心」成分,得為創作,二者不同。故出版社對於「編輯、排版、印刷」之成果,不能主張著作權。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編輯、排版、印刷」中若有內頁圖案或封面的設計,這部分出版社可以單獨就圖案或封面的設計主張著作權。設若認為這時雙方就圖案或封面設計有著作權法十二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關係,以出版社為圖案或封面設計之著作人,作者對於圖案或封面設計,還是可以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要求得利用該圖案或封面設計。

出版社要保護自身權益,可以與作者約定,未來非由出版社發行再版,若作者要自己或再委託他人發行再版,不得使用該版面,要另行排版、編輯,則縱使屬於「勞力」成分之「編輯、排版、印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還是可以透過契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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