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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期間已屆滿之中文輸入法能以著作權保護字碼表嗎?

作者:章忠信
1648◎專利期間已屆滿之中文輸入法的原權利人主張,他人依其輸入法之拆字方法或原則,所衍生製作之漢字碼表內容都與其所製作之字碼表相同,構成侵害其著作權,其又主張,即使所衍生製作之漢字碼表內容都與其所製作之字碼表,順序上有些許改變,也會構成侵害其所製作字碼表之著作權。這豈不是以著作權保護已屆期之專利權,是否合理?

中文輸入法的拆字方法或原則是否受到專利權的保護,應視其是否符合專利法之要件。不管該拆字方法或原則能否受專利法保護,或專利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若依同一套拆字方法或原則所衍生出來的對照表,是惟一而不會有不同的表達,任何人依此一套拆字方法或原則所衍生出來的對照表,都一模一樣,則這一對照表可能就會因為不具創作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專利法」保護「觀念」或「方法」,「著作權法」保護「觀念」或「方法」之「表達」,但同一「觀念」或「方法」的「表達」若只有惟一的呈現,這一「表達」沒有創作性在其中,就不會受著作權法保護。

專利期間已屆滿之中文輸入法的原權利人主張,無論如何處理,只要拆字結果相同,所製作之漢字碼表內容都與其所製作之字碼表相同,這都只是再度證實,其所製作之字碼表沒有創作性,他人所製作之漢字碼表與其所製作之字碼表相同,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若同一套拆字方法或原則所衍生出來的對照表,不會是惟一而會有不同的表達,則該原專利權人另主張,其他人所製作之漢字碼表內容,即使順序上有些許改變,也會構成侵害其所製作字碼表之著作權,這也非正確之說法,蓋他人並非直接依其所製作之字碼表改作,而是依其輸入法之實施,自行整理出一套漢字碼表,若真有所謂「引用」,其「引用」的標的是已不受專利法保護之拆字方法或原則之「觀念」或「方法」,而不是該「觀念」或「方法」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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