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書店用數位相機翻拍雜誌內容犯哪一條?
作者:章忠信
1649◎日前逛書店看到消費者在書店用數位相機翻拍雜誌內容,店員都不管,我出面要他不要翻拍,對方竟說根據哪一條法律不可以?請問書店是否有構成侵害著作的共犯?
在書店用數位相機翻拍雜誌內容,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所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關於在書店用數位相機翻拍雜誌內容,能不能成「合理使用」,要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判斷,該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案的癥結在於拍攝的結果是不是「在合理範圍內」。這可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四項基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若是拍攝一頁或兩頁,也許還算是「在合理範圍內」,若是拍攝很多頁,產生取代購買整本之效果,當然就不是「在合理範圍內」,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書店沒有禁止消費者翻拍雜誌內容,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也不會成為共犯,因為書店沒有提供重製設備,也沒有任何鼓勵或誘導重製行為。有些書店會禁止消費者翻拍書籍或雜誌內容,還有些甚至不准許手工抄錄。這些重製行為可能是合理使用,也可能不是,書店為避免認定上的麻煩,會完全禁止。所以,這些禁止行為有時不是因為已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是避免認定困難,產生爭執,全面禁止可以一勞永逸。這項禁止的法律依據未必是著作權法,可能僅是一般的契約或單方規定而已。如同不得攜帶飲食或寵物,或是禁止服裝不整進入書店之規定,書店當然也可以加一項,「禁止攝影或抄錄書籍或雜誌內容」,違規者刪除紀錄並請出書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