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授權他人使用翻譯之原著授權問題?

作者:章忠信
1651◎本公司獲授權翻譯他人文章發行,近日有人希望轉用,但要求我們進一步提出原著權利人的授權,這是否有道理?會不會太麻煩?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翻譯外文著作,成為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與該外文著作之原著作是不同的著作,著作權也分屬不同人,在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也會用到原著作,故除了獲得翻譯者的授權,仍要獲得原著作即該外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對方所主張的依據在此,另方面也是要避免該翻譯是未經授權的非法翻譯。

既然已經取得專屬授權翻譯及散布,應該不必再取得原著作之著作權人授權。解決的方法,可以在翻譯本之授權契約書中,保證取得專屬授權翻譯及發行,如有原著作之著作權人出面主張權利,將由貴公司全權負責。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