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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剪輯電視偶像劇片段作為教學上的使用?

作者:章忠信
1654◎學校老師可否剪輯電視偶像劇內容約5~10分鐘片段,作為教學上的使用?

剪輯電視偶像劇內容約5~10分鐘片段,作為教學上的使用,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惟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重製行為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均不致於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至於公開上映部分,依第六十五條第二巷所定四項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等,仍可認為是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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