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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英文新聞作內部分享,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1671◎公司同仁組成讀書會,節錄翻譯英文新聞為中文,並在內部學習平台上彼此分享。這種非營利的行為,是不是屬於教學,其已註明出處,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這是不是符合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翻譯及散布行為?

雖然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報紙上之相關報導很多都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所以有可能還是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新聞。

翻譯他人著作,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改作之行為,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個人翻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英文新聞,以為練習,雖可以主張係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合理使用,但若放到網路與他人分享,不管有無營利、是否註明出處,都已不再是翻譯者個人之學習,而是擴大之利用,就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六十三條進一步規定:「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同仁於內部學習平台發表翻譯國外英文新聞內容,應該不算是第五十二條之「教學」,只能算是「學習」,可歸類為「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依第五十二條之合理使用,第六十三條還允許進一步「翻譯」及「散布」該著作。這裡的「散布」,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是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是針對有體著作重製物之流通,至於網路上的流通,不限時地,無遠弗屆,即使是內部區域網路,也都是屬於第十款的「公開傳輸」,範圍大很多,不在第六十三條允許範圍。

其實,「個人私下學習」與「公開相互交換學習結果」,還是有所不同,所允許合理使用的範圍,會有差異。「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公開目的之必要而翻譯,並進一步「散布」,也許還在合理範圍內,但「個人學習」而翻譯,是私下行為,可被認定是合理使用,若以「散布」或「公開傳輸」方式,進一步「公開相互交換學習結果」,是不是還可以被認定是合理使用,可能有待商榷。以聯合報翻譯紐時內容而言,可說是為「教學」之目的,但聯合報系還是不願引用合理使用條款,寧可取得授權而進一步「散布」或「公開傳輸」,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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