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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譯國外各期刊編輯成月刊做非營利發送,是否應取得授

作者:章忠信
1705◎摘譯國外各期刊編輯成月刊,為非營利性質供學術及廠商使用,是否應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所謂「改作」,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摘譯國外各期刊編輯成月刊,是改作與編輯之行為,應獲得授權。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依第六十三條翻譯該著作,但以摘譯國外各期刊為月刊之主要內容,定期廣為發送,應已超越合理範圍,不問其是否為營利性質或供學術,仍應取得授權。

若不想取得授權,可以採新知介紹之方式處理。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因此,就國外各期刊內容之重要文章,經過閱讀後,以自己之表達方式另行撰文,而非翻譯或改寫原文,從著作權法言,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至於註明所引介來源,係屬於學術上的禮貌或尊重,也是讓有興趣進一步瞭解的讀者,可以找到原文深入研究,與著作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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