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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票上的圖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作者:章忠信
1720◎鈔票上的圖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鈔票是由中央銀行發行,委託台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其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本行所發行之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法,由本行定之。」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第二條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 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依本辦法之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指因新台幣之發行附隨而生之券幣收付、運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券等業務。」

鈔票上的圖案,有美術著作,也有攝影著作,都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以現行使用的新臺幣1千元券為例,是在民國八十九年首次發行,並由過去的台灣銀行發行,改為中央銀行發行。民國九十四年改版時,僅增加防偽技術,並未變更圖樣,該鈔券上的台灣帝雉圖案,係由當年的「台灣省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黃淑芬彩繪,並經該中心授權中央銀行使用,中央銀行在使用前還經過農委會林務局及中華民國野鳥協會專家確認。另外一面的四位小朋友,則是中央印製廠人員在台北市福星國小就四位學生拍攝照片後,再行改作。至於五百元券上小球員雀躍歡呼畫面,則是勇奪八十七年民生報關懷杯少棒錦標賽冠軍的台東縣南王少棒隊十三位小球員,由聯合報記者鍾豐榮拍攝刊登後,再授權中央印製廠修改使用,只得到一張特別裱框的五百元券。

可以肯定,鈔券上的圖案,都是既有美術或攝影著作直接重製或改作完成,原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當然要視實際創作者與所屬單位之法律關係而定,未必均屬中央銀行或中央印製廠,而裡面的主人翁是不是有肖像權,也應一併考量。

由於國幣鈔券須經行政院核定並由中央銀行公告,故有人認為鈔券形式既經政府公告,屬於公文書,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受保護之著作不會因為被公告而變成不受保護,更何況若鈔卷上的圖案是衍生著作,則到底鈔券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都並不影響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已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鈔券上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本就已受著作權法保護,將其直接使用或改作後使用於鈔券上,縱使使用結果之鈔券列入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文書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第六條第二項已明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鈔券上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不會因為鈔券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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