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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研究人員可否將報告以自己名義對外發表?

作者:章忠信
1743◎行政機關研究人員依任務撰寫報告供內部人員參考,應屬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職務上著作,可否經單位長官指示或自行以自己名義對外發表?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關於行政機關同仁職務上之研究報告,依前述規定,若無特別約定,以同仁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政府享有,理論上應得機關同意,同仁始得對外投稿,此一同意若係由單位主管指示或同意,必係基於將該報告對外宣揚以使公眾周知政策及其分析之目的,無論書面或口頭,事前或事後,於著作權法上應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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