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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資料庫業者彙整的資料須取得誰的授權?

作者:章忠信
1744◎撰寫書籍引用資料庫業者彙整的某筆政府國史資料,必須取得誰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資料庫與所彙集之資料本身,原則上其權利並不相隸屬。即使資料庫本身因其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得以編輯著作之獨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所彙集之資料本身,可能不是著作,即使是著作,著作權通常也不屬於彙集成資料庫之人。例如資料庫裡的政府公文,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又例如資料裡的書信,其著作權可能仍歸屬於寫信的人享有,欲利用應得寫信之人同意,而非彙集成資料庫之人之同意。若該書信年代久遠,寫信之人已過世五十年,則屬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之著作,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

使用他人著作應註明該著作之著作人,係基於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所定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之保護,至於使用人註明所使用資料來自某資料庫,有時是基於使用資料庫之授權條件約束,有時是基於禮貌,有時則是基於學術倫理之考量,未必與著作權法之註明出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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