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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資料庫中已倒閉報社報導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745◎報社已倒閉,其過去之報導資料經資料庫業者編輯成為一個資料庫,則使用資料庫中的某一資料時,是否會侵害誰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資料庫與所彙集之資料本身,原則上其權利並不相隸屬。即使資料庫本身因其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得以編輯著作之獨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其所彙集之資料本身,可能不是著作,即使是著作,著作權通常也不屬於彙集成資料庫之人。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資料庫所彙集其他報社報導,若是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一般而言,報紙上之相關報導很多都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所以應該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使用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此一著作財產權人應該是報社而非記者,若是外稿,則可能是撰稿人。至於在使用資料庫中的某一報社報導時,並不會侵害資料庫彙編者之著作權,只有在複製資料庫全部或主要部分時,才可能侵害資料庫彙編者之著作權。

在報社已倒閉之情形,若報社於倒閉前對其所有財產有作處理,其著作財產權可能有人承受,若其未做處理,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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