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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是否已經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

作者:章忠信
1753◎1928年完成之米老鼠,是否已經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美國延長著作權保護為著作人終身加七十年,是不是過長?會不會再延長?這樣有道理嗎?我國會不會也要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依著作權法規定已屬「公共所有」之著作,對其使用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要注意所使用的是已屬「公共所有」之米老鼠原圖,還是後來「依米老鼠原圖改作之衍生著作」。通常會造成侵害的都是使用後來「依米老鼠原圖改作之衍生著作」,而不是「米老鼠原圖」。對於使用者而言,必須先弄清楚他所使用的是哪一張米老鼠圖。此外,米老鼠已申請商標權,若將米老鼠做為商標來行使,還有商標權的議題,也該注意。

「依米老鼠原圖改作之衍生著作」和「米老鼠原圖」雖然可能相差不多,但通常構成侵害的情形,是直接將「依米老鼠原圖改作之衍生著作」拿來使用,而非改作進入「公共所有」的「米老鼠原圖」。將1928 年的「米老鼠原圖」製作成T-shirt或其他藝品,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應注意不能將「米老鼠原圖」做商標使用,否則會構成侵害商標權。所謂「將『米老鼠原圖』做商標使用」,例如在上衣左上方標記「米老鼠原圖」,若是將「米老鼠原圖」放大,放在衣服正中央,就不是做商標使用,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

台灣迄今仍拒絕美國要求將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延長,日本已開始延長其他著作之保護期間,但在日本,「米老鼠原圖」亦仍為公共財。由於人類壽命不斷延長,利用著作之期間亦相對延長,歐洲先在1996年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並對於保護較短國家著作權人之著作,依其源流國較短期間保護其著作權,故美國乃於1998年修法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可以預見,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世界趨勢,各國只是在考慮要見哪一個適當時間修正著作權法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台灣亦同此情形,也許將作為國際經貿談判的一項籌碼而已,相信為期不遠。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國會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是美國憲法及著作權法賦予之判斷權限,所以可以自由決定何時要延長多久,未來若人類生命再延長,美國國會再延長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應也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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