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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戶外塗鴨作品攝製成APP圖像行銷是否應取得授權?

作者:章忠信
1763◎本公司取得某戶外塗鴉牆畫手之專屬授權,得行銷使用其戶外塗鴨作品。近日發現有某塗漆公司擅自將該畫手之戶外塗鴨作品攝製成APP圖像行銷,是否侵害本公司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此一條文係規定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這些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很容易會被公眾攝影或重製,若都要經過授權,必然造成不便,人人動輒得咎,故須有合理使用空間。不過,若其利用顯然會造成著作財產權人利益上之損失,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可,該條爰作負面表列,明定幾種不得為之利用型態。

將戶外塗鴉攝製成APP圖像,是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在適用第五十八條排除於合理使用之規定時,其爭執點在於該行為是否屬於第四款所稱之「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而應另外取得授權。所謂「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應係指應係指將美術著作「原樣重製」後加以販售,而不包括其他「具創作性之重製」。以攝影方式拍攝戶外塗鴉,進一步做成APP圖像,縱有販售行為,應仍非屬「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行為。

經紀公司取得戶外塗鴉牆畫手之專屬授權,得行銷使用其戶外塗鴨作品,固無法禁止他人依第五十八條對該畫作進行合理使用,但其專屬授權之利益,在商業市場上仍具正品行銷優勢。若他人以合理使用而非授權方式利用該等畫作,而竟以已獲授權為行銷訴求,就會侵害取得作者專屬授權經紀公司之利益,該經紀公司自得主張權利侵害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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