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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社重複使用稿件,作者可以提告嗎?

作者:章忠信
1766◎我於2006年7月間將一篇文章併同七張照片交由雜誌社刊登,當時雙方未簽訂任何合約,照片與文章共領取稿費2萬元,照片有一部分是自己拍攝的,一部分是我取得國外攝影師授權。今年3月發現該雜誌有一篇主題與我2006年投稿內容相近的文章,其中使用我那篇文章中的4張圖片,2張是我拍攝的,2張是國外攝影師拍攝的,且完全沒有註明出處。經向雜誌社反應,他們承認係內部作業疏失,提出道歉,並同意在下一期雜誌刊登更正啟事,但稿費方面只願支付一張照片150新台幣。我們覺得不合理,我可以代表國外攝影師提告嗎?這應是同一案件,還是4個案件,一定要找律師嗎?或是政府有何單位可以協助寫狀紙?

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新聞紙、雜誌上之文章,在第一次刊出並付清稿費後,如無特別約定,「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報社、雜誌社既僅得刊載一次,沒有其他權利,若欲再行利用,應再取得作者之授權。

雜誌社未經授權,重複使用先前投稿之照片,會涉及重製之行為。其既已承認作業疏失、提出道歉,並同意刊登更正啟事,雙方應已進入和解,只是對於二次使用照片之報酬無法獲致一致協議,建議這部分可依市場行情之金額,增加一至二倍賠償以為接近懲罰金即可,既合於市場行情,也可避免訴訟爭議費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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