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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台播放音樂如何取得授權?

作者:章忠信
1773◎電台播放音樂,包含本國與外國音樂,如何取得所有著作權人之授權?雖說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收費,但若有人沒有加入團體,或是團體代表性不足,是不是隨時會被告?可否使用古典音樂代之?


電台播放音樂,要取得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播送授權,若係進行網路廣播,還要再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

大量使用音樂的授權洽談,成本很高,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都受不了,事實上也做不到。所以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中介,協助雙方簡化授權程序與降低成本。本地著作權人將其著作交由本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處理授權業務,外國著作權人將其著作交由當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處理授權業務,當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再與本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互代表自己之會員,進行跨國授權業務。

不管是本地還是國外,總會有少數著作財產權人選擇不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希望自己向利用人收取較高之使用報酬,通常因為單獨個別洽談授權成本很高,入不敷出,基於現實考量,最後還是會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提高其效益。

在我國,較特別的情形是著作財產權人有機會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訴訟,逼迫利用人支付不合理之使用報酬,造成民怨,這不是著作權法的問題,而是訴訟法制的問題,無法單獨於著作權法處理。

對必須大量使用音樂的利用人而言,未必有能力篩選或不播放非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音樂,只能等著作財產權人出面時,再支付較高之使用報酬。這也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要求集管團體訂定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時,應訂定「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計費方式,供利用人選擇,以便雙方可以計算出「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究以何數字為合理,對於先使用後授權之情形,依此計算出較一般授權高一點之使用報酬,而非以刑事訴訟解決,這才是合理之解決方式。

關於古典音樂,是指音樂著作已屬公共所有,但其仍為今人之演奏及錄音,得受著作權法保護,故其錄音著作之利用,仍應取得授權。當然,電台若有能力請人現場演奏已屬公共所有之音樂著作,以供公開播送,就不必再與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惟請人現場演奏已屬公共所有之音樂著作,成本必然高於既有錄音著作之授權費用,電台一般應不會採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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