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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可否將書籍內容製成投影片於課堂上傳播放?

作者:章忠信
1800◎教師可否將教科書籍的內容直接製作成投影片,於課堂上傳播放?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依其第二款規定,其利用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不得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如果教師已選購教科書,則教師將該教科書籍的內容直接製作成投影片,於課堂上傳播放,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事實上,很多出版社為了鼓勵教師選購使用其教科書,甚至已將書籍內容重點製成投影片,供教師上課直接使用或由教師進一步增添自備部分之教材。無論是哪一種利用,這都僅限於教師上課使用,若要使學生人手一份,或是上傳教學平台,供學生瀏覽或下載,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必須取得授權。

若教師與學生都已選購教科書,則教師將該教科書籍的內容直接製作成投影片,於課堂上傳播放,或使學生人手一份,或是上傳教學平台,供學生瀏覽或下載,自我學習使用,教師與學生都未再對外流傳,因為沒有市場替代之情形,還是能主張合理使用。但教師或學生若再對外流傳,不在合理使用範圍內,流傳者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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