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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早期報紙數位化再利用是否會有著作權問題?

作者:章忠信
1809◎我們圖書館與國外大學合作,由對方提供當地1930年代以前的華文報紙微縮影片,由本館將其掃描成數位檔案,成果共享,在雙方圖書館內供讀者查詢。近來該大學來函徵求本館同意,準備要將這些數位檔案放在該校網路資料庫,公開供各方查詢。本館是否可以同意對方的徵詢?

著作權法關於語文著作之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本案之標的為1930年代以前的華文報紙,評估其保護期間應該已經屆滿,成為公共所有,得為自由利用,而貴館將其數位化,只是重製行為,不是創作行為,其數位化結果並不會產生新的著作。

合作的外國大學徵詢可否授權他們將該批資料數位化成果放在網路上的公開資料庫,是一般財產權之授權,不是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他們是尊重雙方之利益,擔心公開後影響貴館利益。此部分貴館可以自行評估,其公開是否會被轉用謀利,或是貴館是否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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