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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可否主張教師對上課內容無著作權而要求錄音?

作者:章忠信
1828◎學生主張教授上課內容之著作權,應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雖以教授本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屬於支付薪水之學校享有,因此認為學生繳付學費,有權利用學校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要求授課教師必須提供上課講義電子檔,並同意學生上課錄音,或將上課內容上傳述為教學評臺,教授對其上課內容既無著作財產權,應不得不同意。這是否有道理?

到飯館付錢吃飯的客人,可以從飯館得到甚麼?除了吃了所點的菜,還能要求廚師交出食譜或將菜單帶回家嗎?

學生繳學費上學,和客人上飯館點菜吃飯,雖不盡相同,也有一些道理可以援用。學生繳學費上學,所能獲得的對價,應該是獲得教授的教學與知識解惑,並不及於上課講義及檔案,這也就是為何上課還要買教科書的道理。有些教師是平日就有研究心得與檔案,再使用於上課中,而不是專為課程而準備,學校對於這些著作,並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上課教師是否要提供講義之重點式紙本,是教師的選擇,不是義務,也應不至於產生老師必須給電子檔之義務。

學生若要求以軟體錄製老師上課內容,並上傳到學校網站,其請求對象應是學校,而學校基於著作權財產人之地位,雖可以決定是否同意,但學術倫理上應先徵得授課教師之同意。又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生可以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要求於上課錄音,但由於不確定學生上課錄音到底是自修使用,還是上傳網路公開,還是整理營利,或根本是正在進行線上直播,所以,很多學校或教師基於課堂管理,禁止學生錄音、錄影或拍照。為了課堂秩序之管理,如果教師可以禁止學生上課飲食、嬉鬧,當然也可以限制學生上課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這未必是著作權法議題,而是課堂管理議題。當然,如果學生上課執意錄音、錄影或拍照,老師只能暫停講授,要求停止,在不能證明學生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前,教師也無法認為這項行為一定是違反著作權法。

明瞭這項道理,當然也能理解演出場所在演出前,一再籲請觀眾,基於尊重演出者之智慧財產權,於演出時,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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