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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拍攝高雄港的黃色小鴨製作成明信片販售?

作者:章忠信
1836◎拍攝高雄港的黃色小鴨製作成明信片販售,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高雄港的黃色小鴨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不過,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黃色小鴨在高雄港長期展示,依該條文有合理使用空間,只要不是第三款規定的做ㄧ隻一模一樣的黃色小鴨在開放場所長期展示,也不是第四款規定的賣一模一樣的黃色小鴨複製品,都可以對那隻黃色小鴨進行利用。拍攝高雄港的黃色小鴨製作成明信片販售,是以黃色小鴨為主體的攝影著作創作,不是該條文第四款所稱「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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