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真人依據電子書內容之文字朗讀,能否主張是創作而單獨享有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857◎請真人依據電子書內容之文字朗讀,再將其錄音納入電子書中行銷,人聲朗讀部分能否主張是創作而單獨享有著作權?
原則上,真人依據電子書內容之文字朗讀,只是將文字之內容再現,此一朗讀或錄製成果,並不是創作,而僅是文字之重製。當然,並不排除真人依據電子書內容之文字朗讀,能夠投入朗讀者對於文字之詮釋,以不同語調或口吻,呈現其特殊性,構成一種表演。例如,很多外國電影,經過對白之翻譯,請本地之知名演員進行中文配音,或是由專人為電影或影集配音,而有所謂「聲優」之行業,這些配音者可以主張其配音為表演。
所以,原則上,配音不是創作,但若能被認定是有表演性質之配音,並不完全排除可以成為一項新創作,以單獨之表演而享有著作權之保護,而不僅是既有文字之重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