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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摹名家畫作,簽上自己的名字,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2001◎臨摹名家畫作,簽上自己的名字,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臨摹名家畫作,若該畫作仍在受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而臨摹之目的在學習、自娛而未進一步公開或做其他利用,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合理使用,除此之外,應該取得授權。

臨摹名家畫作,若該畫作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屬於公共所有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自然就不必再討論是否合理使用。

無論所臨摹之名家畫作,是否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都必須注意著作人格權議題,包括要註明所臨摹之名家畫作之創作名家姓名,否則,將會構成侵害名家對於其畫作之姓名表示權之行為。

當然,若名家畫作已是世界知名畫作,人盡皆知,有沒有註明名家之姓名,也就不重要了,例如,臨摹蒙娜麗莎的微笑,眾人皆知係臨摹畫作,不註明係達文西所畫,其他人也不至於誤會係達文西以外之人所創作。所以,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但將臨摹畫作簽上自己的名字,除非註明自己僅是臨摹者,否則,仍然會構成侵害名家對於其畫作之姓名表示權之行為。

至於因為沒有公開該臨摹之畫作,無人知悉未註明名家姓名或簽上自己姓名一事,以至於無人出面主張侵害姓名表示權,則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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