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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足賽期間,新聞台能不能主張合理使用而使用轉播的精彩畫面?。

作者:章忠信
2002◎此次世足賽期間,有很多新聞台均無比賽畫面,應該是沒有取得授權,但難道不能主張合理使用嗎?。

此次世足賽期間,有些新聞台有取得授權,播出精彩片段,並註明出處;也有不少新聞台只有口頭予文字報導,均無比賽畫面,應該是沒有取得授權。

雖然,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新聞台播出世足賽精彩片段,可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呢?應該是很難。因為,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一場世足賽90分鐘,真正值得看的精彩片段,沒有幾分鐘。新聞報導使用的,若是不值得看的片段,根本沒有新聞價值;若是剪接值得看得精彩片段,量雖然不長,在質的部分恰是整場比賽最精彩的片段,通常也正是轉播台另外剪接,收費授權給新聞台播出重要片段的那一部分,則新聞台未經授權之利用,將造成轉播臺授權市場之替代,顯然很難通過合理使用之判斷,所以新聞台若沒有取得授權,就不會冒險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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