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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業者可否幫論文製作摘要供線上檢索?

作者:章忠信
2003◎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允許直接重製已公開發表論文既有之摘要,若原論文無摘要,資料庫業者為協助讀者快速掌握學術論文概要精華,可否未經作者同意,逕行幫學術論文製作摘要,提供線上檢索?重新製作之摘要,可否享有著作權,禁止他人利用?

製作學術論文摘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自己的文字,完全重新詮釋論文所欲傳達之觀念,一種是直接截取論文中之不同片段文字,整理編排而成。

前者,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以自己之文字「表達」,重新詮釋論文所傳達之「觀念」,不涉及論文「表達」之利用,不必取得作者之授權,而所完成之摘要得享有著作權,不但能夠上網提供檢索,亦得禁止他人利用。

後者,直接使用論文中不同片段文字,整理編排完成摘要,已涉及論文「表達」之編輯或改作,應取得作者之授權。

又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允許直接重製已公開發表論文既有之摘要,係為利於大眾利用著作之摘要達到查詢之目的,著作權專責機關函釋亦得上網供檢索,惟其主體限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不及於其他人,資料庫業者並不在該條所允許之主體範圍內,不僅不得直接重製摘要,亦不得以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直接使用論文中不同片段文字,整理編排完成摘要。

無論是否取得授權而製作之摘要,只要係有智慧之投入而完成者,均得獨立獲得著作權之保護,應經授權始得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4月22日智著字第09900034750號

主旨:關於「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收錄學術期刊論文之引用文獻與中、英文摘要涉及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中心99年4月15日社中發字第99041501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指學術期刊論文之題名、作者、服務機關、關鍵詞及引用文獻(參考文獻)等資料,由於非屬「著作」,無法受本法之保護,將該等資料集中上網或做其他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至所詢資料庫收錄學術期刊論文之中、英文摘要一節,依本法第48條之1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就已公開發表,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得重製該等著作所附之摘要,故 貴中心重製已公開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之中、英文摘要,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四、至於後續利用型態或與其他國際資料庫洽談國際合作事宜,如涉及於網路傳輸利用(即公開傳輸)行為,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尚屬有限,在符合本法第48條之1合理使用之前提下,尚可依本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予以散布,則其後續之「公開傳輸」行為似亦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併註明)。
五、以上係行政機關見解。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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