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

作者:章忠信
2011◎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到底要如何適用?營利行為是否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是個比較性議題,以第一款為例,係指「商業目的」比較不易構成合理使用,而「非營利教育目的」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但並不是說利用行為具「商業目的」,就一定不能構成合理使用,或具「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構成合理使用,還是要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否則,就會發生「因為學術論文要賣錢,屬於商業目的,完全不可能合理使用」,「因為是學校課堂上非營利的教育目的,任意使用他人著作,都是合理使用」等之不合理情形。因此,
1.將影片上傳YouTube,依點閱率分配利益,屬於「商業目的」。
2.以影片剪輯教學為「線上教學課程」之課程,使用電影預告片片段,不管是否以任何方式收費,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仍有主張「合理使用」之可能。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