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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明「贈品不得轉售」之贈品,真的不能再轉售嗎?

作者:章忠信
2014◎很多商品是由商家贈送給消費者,商品上會註明「贈品不得轉售」。請問,這些商品會因為是圖書或是化妝品之差異,而影響到受贈者能不能再轉售嗎?

智慧財產權法制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意指當智慧財產權人之銷售權與物主之所有權發生重疊或衝突時,智慧財產權法必須作出均衡。於是,在智慧財產權人賣出其物以前,保護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應經智慧財產權人同意,始得販售該智慧財產權商品;一旦智慧財產權人賣出智慧財產權商品後,既然已同意將智慧財產權商品投入市場,並取得對價,就要轉為保護物主之所有權,應讓物主可以轉賣該物,不允許智慧財產權人以智慧財產權限制物主轉賣。

不過,當商家贈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上註明「贈品不得轉售」時,消費者能不能轉售,會因為該商品究竟為著作權商品或商標權商品而有不同。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而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樣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二者之差異在於,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就可以轉賣,不問取得所有權之原因。但在商標法則限於必須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標權商品,才可以轉賣,因此,若係不得轉售之「贈品」,僅供受贈人使用,並非「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就應不得再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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