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影像」是甚麼?需要電影著作權人同意嗎?會產生新著作嗎?
作者:章忠信
2015◎「口述影像」是甚麼?需要電影著作權人同意嗎?會產生新著作嗎?
「口述影像」,在默片時代,就是「說電影」。由於默片沒有聲音,到底電影演的是甚麼意思,必須要有人在旁邊解說情節或對白,讓觀眾理解電影情節。「說電影」的人先看過電影,大致上掌握全本劇情發展,解說時不至於太離譜,頂多加上自己的詮釋,添油加醋,既接地氣又能博君一笑。有時候,實在掰得過頭,劇情完全走樣,恐怕就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17條之禁止不當修改權的議題了。
針對電影做成「口述影像」,你來說,我來說,表達的結果不同,可以被認為是新的著作嗎,屬於就電影之原著作所進行「改作」所完成之「衍生著作」,應該先取得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衍生著作」是屬於「創作方法」,「口述影像」本身於「著作類別」之分類上,屬於「語文著作」,把它錄製下來成為錄音檔,這錄音檔原則上是「語文著作」之重製物,不是「錄音著作」。當然,如果是進錄音室錄製,還有一些收音及後製之智慧投入,這錄製成果,在「語文著作」之外,還是有獨立成為「錄音著作」之可能。
將「口述影像」之錄音檔放在電影院的某個器材配合播放,除了重製之外,要另外取得電影之公開上映及語文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如果是專供視障者使用之「口述影像」之改作及其後續利用,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必取得授權。由於一般人不具轉譯能力,通常只能花費金錢,聘請有能力轉譯之人,執行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合理使用。又因為「口述影像」本身係就電影之原著作所進行「改作」所完成之「衍生著作」,得獨立享有著作權,他人即使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目的,亦不得另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直接利用該「口述影像」,而仍須取得「口述影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