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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職務上之著作或發明,權利歸屬方面,著作權法與專利法規範不同,不知是何原因?

作者:章忠信
2016◎受雇人職務上之著作或發明,權利歸屬方面,著作權法與專利法規範不同,不知是何原因?

"著作權"與"專利權"在僱傭關係下之權利歸屬方面,差異不大。

員工職務上之發明,以員工為發明人,以公司為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員工非職務上之發明,要以書面通知僱主,讓僱主在六個月內確認是不是職務上之發明,避免日後發生爭執。

員工職務上之著作,以員工為著作人,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員工非職務上之著作,以員工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並無通知僱主問題。這是因為專利壟斷性高,價值較大,著作權不具壟斷性,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或方法。

學校教授的論文頂多是資格著作,不是職務著作,但發明若是學校與產業之產學合作關係,當然是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是學校。若教授發明不是產學合作成果,只是自己興趣所在,不是學校職務上要求之研發,也不會是以學校為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而是教授自己之發明,自己是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但教授要依專利法通知學校確認是不是職務發明。不僅如此,專利法還規定,非職務上之發明,如果是利用僱主之經驗或資源而完成,僱主可以支付是當報酬後,於事業上使用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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