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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年代久遠已無著作財產權之書籍,該翻譯成果是否能享有著作財產權?

作者:章忠信
2018◎翻譯年代久遠已無著作財產權之書籍,該翻譯成果是否能享有著作財產權?

「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第二項所說的「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就是指「衍生著作」雖然是「改作」自「原著作」,但「衍生著作」與「原著作」畢竟仍是各別獨立的兩個不同著作,要分別認定其著作權保護狀態,不會因為有了「衍生著作」,「原著作」就與「衍生著作」結合,由「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享有「原著作」之著作權,或是「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歸於「原著作」之著作權人,而原來已經因為著作財產權間屆滿而進入「公共所有」之「原著作」,也不會因為有了「衍生著作」,而重新獲得保護。

所以,就無著作財產權之標的所為之翻譯著作,翻譯完成的「衍生著作」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原來已無著作財產權的「原著作」,不會因為被翻譯成「衍生著作」,「原著作」就重新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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