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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美術競賽未得獎,主辦方以競賽規則已規定不退還著作為由而拒絕,是否有道理?

作者:章忠信
2020◎參加美術競賽未得獎,希望領回著作,但主辦方以競賽規則已規定不退還著作為由而拒絕,是否有道理?

法律上之合約,必須有要約及承諾。當要約與承諾之雙方,於意思合致時,契約即為成立生效,對雙方產生拘束。

競賽規則於法律上之意義,屬於要約,所有參賽者之參賽,屬於承諾。參賽者參賽,主辦單位必須接受其參賽,於是,參賽合約成立生效,雙方都應受競賽規則約束。既然競賽規則已註明未得獎者不予退件,參賽者參賽前應已知悉,當受其約束。至於主辦單位經未得獎者請求後,是否同意退件,可於競賽規則外再予考量,但如期堅持依競賽規則辦理,拒不退件,尚非無理。

因此,參賽者應於參賽前,仔細研究參賽規則,如認為不合理,得拒絕參加。如因參賽規則過苛,而致參賽者過少,主辦單位自應進一步修正,以擴大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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