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科技保護措施條款,是否會阻礙著作的流通,不利文化發展?
作者:章忠信
2025◎著作權法的科技保護措施條款,是否會阻礙著作的流通,不利文化發展?
起初,印刷製版是著作權的核心,所以,當時著作權稱為「版權」,而重製權是著作權之主力,洋人稱著作權為copyright,也就是right of copy。
後來,將著作內容對公眾提供,成為著作權的核心,著作權法增列許多「公開OO權」,著作權一詞,正式取代「版權」,而洋人仍舊以copyright含括這一切權利範圍。
如今,著作權人的主要獲利來源不是印製紙本或壓印光碟,也不是授權他人將其著作內容對公眾提供,而是自己以鎖碼技術,透過收費機制,將其著作內容供公眾瀏覽、收聽、收看。於是,著作權法必須增列科技保護措施條款,確保鎖碼技術不被破解,以保障著作權人之利益。
人們關切,著作權法增列的科技保護措施條款,會對於作品在大眾之間的流傳成為一種阻礙,著作權人卻要問,讓作品在大眾之間自由流傳,那我的唯一收入來源又該怎麼保護?